對於沒收的非法財物,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以外,其他物品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主要是指違禁品。劣質腐敗的食品等,這些物品對社會具有危害性,一旦傳播開來,後果不堪設想,所以這些物品一經發現,必須予以沒收銷毀。對於其他物品,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嚴禁內部私分或者低價處理。
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與財產權有關的權利轉讓或者出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拍賣是一種特殊的商品流通方式,具有競爭性強、透明度高等特點。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拍賣業發展較快,拍賣市場已初具規模。由於拍賣活動是公開進行的,所以行政機關將依法沒收的物品通過拍賣的方式進行處理,有利於公眾對行政機關進行監督,促進廉政建設。具體做法是:行政機關決定對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進行拍賣後,應當首先委託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拍賣企業進行拍賣,並與拍賣企業簽訂委託拍賣合同,委託拍賣合同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1.委託人與拍賣人的名稱、住所。
2.拍賣標的。
3.拍賣標的保留價。
4.拍賣的時間、地點。
5.拍賣標的交付或者轉移的時間、方式。
6.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7.價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8.違約責任。
9.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合同簽訂以後,由拍賣企業實施拍賣。對於鮮活物品和其他易腐爛、易變質的物品,可以委託當地農副產品批發市場或者集貿市場出售。拍賣成交後所得的拍賣款項,由行政機關全部上繳給國庫,不准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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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沒收的非法財物應當如何處理[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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