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申報登記制度是我國環境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其他環境保護法對此也作了規定。通過排污申報登記,可以使環境保護部門對其轄區的污染物種類、數量、污染狀況有比較全面的了解,從而為環境保護工作重點的確定提供依據,同時也有助於發現污染隱患,以便採取措施,防止污染事故的發生。根據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登記。申報登記的主要內容有:(1)擁有的污染物排放設施和處理設施;(2)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3)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等發生重大改變的情況;(4)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寫明超標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5)拆除或者閒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須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批准。
申報登記的單位須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提交《排污申報登記表》,同時也要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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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單位須向環保部門申報登記哪些事項[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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