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環境質量標準,也稱水質量標準,是指為保護人體健康和水的正常使用而對水體中污染物或其他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所作的規定。按照水體類型,可分為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地下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海水環境質量標準;按照水資源的用途,可分為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漁業用水水質標準、農業用水水質標準、娛樂用水水質標準、各種工業用水水質標準等;按照制定的權限,可分為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和地方水環境質量標準。
水環境質量直接關係著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基本條件,水環境質量標準是制定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根據,同時也是確定排污行為是否造成水體污染及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根據。因此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制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中未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補充標準,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備案。
由此,我國對水環境質量標準的制定是非常嚴格的,一是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制定,其他部門無權制定:二是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中未規定的項目,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補充標準。這裡需要說明的是,「地方補充標準」制定的前提是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中未規定的項目,當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對未規定的項目作出規定時,「地方補充標準」不得與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相矛盾,否則應廢止,並按照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執行;「地方補充標準」的制定和頒布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只有部分制定水環境質量標準的權力;「地方補充標準」制定後,要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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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制定水環境質量標準[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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