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證券公司實行分類管理是國際通行做法。按照證券的承銷、經紀和自營三大業務,相應地將證券公司分為三種類別,即證券承銷商、證券經紀商和證券自營商。證券承銷商的基本職能是專門從事證券的代理發行業務,幫助證券發行人籌集資金;證券經紀商的基本職能是接受投資者的委託,代理證券的買賣,並收取佣金;證券自營商的基本職能是自行從事證券的買賣業務,從中尋求差價回報。各國對證券公司的管理,都是按照上述三種主要業務進行核准或者註冊,其中對規模比較大、信譽比較好的證券公司,允許同時從事證券承銷、證券經紀和證券自營業務。但是,要求該類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和證券自營業務的人員、資金、賬目加以分開,不得混和操作。
證券法在總結我國證券經營機構開展證券業務實踐活動的基礎上,並借鑑國外的有益經驗,為加強對證券公司的管理,規範證券公司的行為,促進證券公司的合法經營,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將證券公司分為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並實行分類註冊、分類管理,對不同類別的證券公司頒發不同業務範圍的許可證。對資本實力強、管理規範、業務規模比較大、經營業績較好的證券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頒發綜合類證券公司業務許可證,可以從事證券的承銷、經紀和自營業務;但是,其證券經紀業務和證券自營業務的人員、資金、賬目必須分開,不得混和操作。對資本實力較弱、業務規模較小的證券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頒發經紀類證券公司業務許可證,專門從事證券經紀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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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分為哪幾種?為什麼要作這樣的劃分[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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