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發行股票實行核准制,發行公司債券實行審批制。根據證券法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或者審批;未經依法核准或者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公開發行證券。因此,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該條規定,擅自發行證券,應當視其情節輕重和危害後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證券法對擅自發行證券的行為規定了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1、行政責任。根據該條規定,對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或者審批擅自發行證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責令停止發行證券,並處以非法所募集資金金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2、民事責任。未經核准或者審批擅自發行證券的,應當退還所募資金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3、刑事責任。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或者審批擅自發行證券,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關於擅自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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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發行證券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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