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券公司代理客戶證券業務時,必須作出委託記錄。
證券公司在代理客戶的證券業務時,客戶的委託方式有多種形式。傳統的委託形式是書面委託形式。對於這種形式,證券法規定應當使用統一制定的證券買賣委託書,並要求證券公司應當置備這種買賣委託書,供委託人使用。這種委託書比較規範,上面載明了證券名稱、買賣數量、出價方式、價格幅度等必要的事項,規定使用這種委託書,能夠較好地保護廣大投資人的權益。
對於其他委託方式,證券法規定也都必須作出委託記錄。目前,證券委託方式更多的是通過電腦進行無紙委託,即客戶的委託指令直接輸入證券交易所電腦主機中並自動撮合交易。在委託指令輸入證券交易所的主機之前,都先在證券公司的電腦上存入記錄,以便計算佣金,並作為每日收盤後清算交割的對賬依據。
2、證券公司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保存委託記錄。
為了便於客戶查找委託記錄,同時,也為了便於監督證券公司的是否履行了應盡的職責,是否有違法、違規的活動,證券法還規定,對於客戶的證券買賣委託,不論是否成交,其委託記錄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保存於證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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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證券交易中,證券公司如何接受客戶的委託並作出和保存委託記錄的[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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