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廠、製作,用於銷售的產品。這一規定,以對「產品」下定義的方式,規定了適用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產品的範圍。包括:
1、產品質量法適用的產品,是經過加工、製作的產。「產品」一詞,從廣義上說,是指經過人類勞動獲得的具有一定使用價值的物品,既包括直接從自然界獲取的各種農產品、礦產品,也包括手工業、加工工業的各種產品。從法律上說,要求生產者、銷售者對產品質量承擔責任的產品,應當是生產者、銷售者能夠對其質量加以控制的產品,即經過「加工、製作」的產品,而不包括內在質量主要取決於自然因素的產品。因此,按照本條的規定,各種直接取之於自然界,未經加工、製作的產品,如籽棉、稻、麥、蔬菜、飼養的魚蝦等種植業、養殖業的初級產品,原油、原煤等直接開採出來未經煉製、洗選加工的原礦產品等,均不適用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當然,這些未經加工、製作的初級產品,也有分等、分級的質量標準問題,訂立這類產品的買賣合同的出售人,應當按照六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承擔履約義務,產品質量與合同約定不符的,也要承擔違約責任,對此應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由於行為人的過錯,也可能使這類初級產品存在致人損害的缺陷,例如,用明知是含有某種有害物質的飼料喂魚,導致魚體內殘留這種有害物質,養殖人將魚出售後,使食用這種魚的人健康受到損害,養殖人應承擔因自己的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對此應適用民法通則等民事法律關於侵權責任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而不適用產品質量法關於產品責任的規定。
2、適用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產品,必須是用於 銷售的產品。非用於銷售的產品,即不作為商品的產品,如自己製作自己使用或饋贈他人的產品,不屬於國家進行質量監督管理的範圍,也不對其製作者適用產品質量法關於產品責任的規定。
3、按照產品質量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建設工程不適用產品質量法規定。建設工程,包括房屋、公路、橋樑、隧道等各種土木建設工程,由於建設工程的質量問題與一般加工、製作的產品有較大的不同,對建設工程的質量問題,應當適用建築法等法律的規定。各國產品責任法也都規定,不適用建築物等不動產。但是,建築工程使用的各種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屬於產品質量法第二條第二款定義的「產品」範圍內的,適用產品質量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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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產品質量法的 產品 的範圍是什麼[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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