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諮詢的事項涉及城市危險房屋管理的問題,根據相關規定和你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一、你們可先要求房屋所有人進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另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2004年7月20日修正)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在出具鑑定結論的時候應提出處理意見;經鑑定屬危險房屋的,鑑定機構必須及時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房屋所有人對經鑑定的危險房屋,必須按照鑑定機構的處理建議,及時加固或修繕治理;經鑑定機構鑑定為危險房屋而未採取有效的解危措施的,房屋所有人應承擔民事或行政責任。根據上述規定並結合你提供的信息,該房屋已經被鑑定為d級危房,那麼房屋所有人應根據鑑定機構的處理建議進行治理,如其不及時治理,因此造成他人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如所有人不進行治理,你們可請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採取相應措施。
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城市危險房屋管理工作。」和第十七條:「……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處理建議修繕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礙行為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指定有關部門代修,或採取其它強制措施。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之規定,你可向該房屋所在地的縣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請求,由其採取相應處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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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級危房是否必須拆除?d級危房如何處理[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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