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對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等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沒收的產品,應由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予以銷毀或者採取其他方式處理。
依法予以沒收的產品,一部分是屬於危害使用者人身、財產安全,沒有使用價值或者是違反國家其他的強制性規定不能進入流通領域的產品,如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產品、失效變質的產品和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對於這部分產品,行政機關應當予以銷毀,以免再流入市場。另外還有一部分產品,雖然也屬於違反產品質量法的產品,但是還有使用價值,如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產品和實際質量與產品標明的質量不符的次品等。對於這些產品,如果一律予以銷毀,是對資源的浪費。對這些產品,行政機關可以依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採取其他方式處理。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對其沒收的產品採取其他方式處理時,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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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等行政執法機關對依法沒收的偽劣產品應如何處理[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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