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法對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或者證明不實的行為規定了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1、民事責任。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或者認證證明不實,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裡的「不實」是指出具的檢驗結果或者認證證明與檢驗、認證對象的實際情況不相符合。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不實,極有可能給被檢驗人和消費者造成損失,對此損失,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國家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和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是獨立於生產方和購買方之外的第三方認證機構。企業進行產品質量認證,可以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和素質,擴大企業的知名度,增大產品的銷售量。如果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不實,會對企業的產品造成不良影響,乃至會造成損失,也會對廣大消費者的利益造成損害。對被認證企業和消費者的損失,作為第三方認證機構理所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行政責任。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或者證明不實,造成重大損失的,除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外,行政執法機關可撤銷其檢驗資格、認證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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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結果或者證明不實的,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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