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必須依法按照有關標準,客觀、公正地出具檢驗結果或者認證證明,做到實事求是,不得帶有主觀偏見,要以獨立、公正的地位,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實施檢驗和認證,不得徇私舞弊、弄虛作假。因此,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應當視其情節輕重和危害後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產品質量法對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行為規定了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1、行政責任。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有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行為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重新依照有關標準,按照法定的步驟和方法進行檢驗或者認證,客觀、公正地出具檢驗結果或者認證證明,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檢驗資格、認證資格。
2、刑事責任。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有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關於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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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偽造檢驗結果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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