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限期使用的產品,是指其質量有一定的時效期限,超過這個期限,產品質量就可能降低,甚至會失效、變質,喪失產品原有使用性能。限期使用的產品多見於化工產品、生物製品以及部分日用工業產品。
由於限期使用的產品其質量有一定的時效性,為指導消費者正確使用,產品質量法對限期使用產品的標識作了專門規定,包括:
1、對限期使用的產品,必須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所謂「生產日期」,是指生產者生產的成品經過檢驗的日期,即產品的產出日期。「安全使用期」,是指產品可以正常使用並保證使用者的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期間。安全使用期包括保質期、保鮮期、保存期等。一般以年、月或者日計算。「失效日期」是指產品超過了保存日期,或者失去原有的效能、作用的時間界線,失效日期以具體的日期註明。如「失效日期:2000年6月1日」,表明該產品在該日以後失效。限期使用產品的日期標註,可以標註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如:「生產日期:2000年1月1日;安全使用期:1年」;也對以標註失效日期,如:「失效日期:2000年12月31日」
2、產品的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應當在產品或其包裝上的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以便於消費者識別。有的生產者有意將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在很不容易發現的位置用很不清晰的方式標註,或者採用粘貼、塑料袋邊壓印、臨時手寫或蓋印等辦法標註,既不便於消費者識別,還容易隨意更改,這都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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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使用產品的標識應如何標註[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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