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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證券交易所的非會員理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證券交易所的會員公司中兼職[朗讀]
證券交易所的理事會是證券交易所的決策機構。根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證券交易所的理事會應當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共同組成。非會員理事由證監會委派。我國的證券交易所實行會員制,證券交易所通過會員的自治自律、互相約束進行自我管理。但是,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也有其缺點,由於管理證券交易所的會員本身也是證券交易的參與人,因此其自身管理上的相互制約也是有限的;再者,證券交易所本身肩負著監管會員的職責,如果沒有非會員理事的加入,容易使這一職責落空。國務院批准發布的《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針對會員制交易所的特點,規定證券交易所理事會中應當有非會員理事,有利於增強證券交易所在進行管理和決策時從國家利益和全局觀念出發,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也有利於監督和約束會員認真執行有關的證券法律和行政法規、遵守交易所的章程和各項規則中規定的行為規範和紀律。為實現上述目的,非會員理事必須站在一個中立和超脫的立場上,本身不但不能與證券交易所的會員產生任何利害關係,甚至於應當避免能夠使人產生懷疑的關係,以確保其職能的實現。非會員理事與會員之間發生關係的最大可能就是兼職,會員出於自己的利益也很可能向非會員理事提供各種形式的兼職機會,以求對其產生影響。為防止出現這種情況,《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八十條規定,證券交易所的非會員理事及其他從業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在證券交易所的會員中兼職。這是從組織制度上保證證券交易所管理機構的公正性,加強證券交易所自身的監管力量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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