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責任是指公民、法人因污染或者破壞環境而侵害公共財產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而應當承擔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責任。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一般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四,即行為的違法性、損害結果、違法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和行為人的過錯。對破壞環境者追究民事責任時,仍然必須根據上述一般民事責任的四個要件。但在環境污染的損害賠償責任的追究中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即一切污染危害環境的單位或者個人,只要對他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客觀上造成財產損失,即使主觀上沒有故意或者過失,也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在公害(即由於人們的生產、生活活動,使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質量下降,並對人們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以至財產造成的社會性危害)的損害賠償中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原因,一是公害是現代工業的產物,工礦企業本身就是具有高度危險的污染危害環境的企業。即使企業無過錯,也會給他人造成損害。實際情況正是如此。二是在公害的損害賠償糾紛中,受害人很難證明致害者的過錯。而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有利於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推動排污單位積極防治環境污染危害。世界各國,特別是美、日、英、德等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在幾十年以前的公害損害賠償中,就實行了無過錯責任的原則。關於無過錯責任的例外情況有兩個:一是發生不可抗力,已排污單位又經過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時,可以免除承擔賠償責任。二是由於第三者或者受害人自己的故意、過失所引起的,這構成混合責任,應按照雙方的過錯形式和程度確定各自的責任。
民法通則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十種,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清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在環境保護法中較多使用的是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兩種。例如,環境保護法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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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環境保護法律需要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是什麼[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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