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理事會人數5至25名。
(2)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相互間有近親屬關係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會,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人員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3)基金會設監事,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基金會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財會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4)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5)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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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組織機構的組成有什麼要求[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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