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基金會依法登記成立的證明及其章程,以及擬擔任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負責人的外國人以及香港、澳門、台灣居民的身份證明,按照下列程序確認:
(1)外國人身份證明、在外國依法登記成立的基金會的證明及其章程,應當經其本國公證機構或者公證人公證和有關機構認證,並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但外國人本國法律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2)香港居民的身份證明、在香港依法登記成立的基金會的證明及其章程,應當經內地認可的公證人公證;
(3)澳門居民的身份證明、在澳門依法登記成立的基金會的證明及其章程,應當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證部門或者內地認可的公證人公證;
(4)台灣居民應當提交《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證明其身份,在台灣地區依法登記成立的基金會的證明和章程,應當經當地公證人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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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會依法登記成立的證明及其章程及身份證明如何確認[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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