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黨章規定,縣委書記是黨的縣級地方組織(委員會)負責人,任期為五年。縣委書記的職責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把握好正確的政治方向;善於團結好委員會中一班人;抓好黨風建設,督促、檢查黨的各項工作等。
可以邀請縣委書記參加與其職責相關的活動,縣委書記的崗位職責:
1、貫徹上級黨委和政府的決議和決定,執行縣黨代會、縣委全委會、縣委常委會的決議和決定。
2、在縣委集體領導下主持縣委全面工作。
3、負責全縣黨的建設工作,指導和推進全縣思想建設、作風建設、組織建設。
4、主持研究、指導全縣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各項工作,組織制定全縣發展思路和發展戰略。
5、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主持、依照程序選拔、任免、監督幹部。
6、對全縣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負總責。對各鄉(鎮、場、企業集團)黨(工)委,縣委各部門,縣直各單位黨組織,各人民團體黨組織的主要負責人負教育、監督、管理的責任。
7、召集並主持縣委常委會議工作,督促檢查縣委常委會、縣委全委會、縣黨代會通過的決議及縣委重大決策的執行落實情況,並對督查結果提出意見。
8、審定簽發以縣委名義制發的文件。
9、完成上級和縣委安排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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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的活動可以邀請縣委書記參加[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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