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確了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地稅機關的執法主體地位。《稅收征管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稅收徵收管理工作。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徵收管理範圍分別進行徵收管理。
2、強調稅務機關是專門負責稅務行政執法的唯一合法主體。《稅收征管法》第29條規定: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託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徵收活動,第53條第2款規定:對審計機關、財政機關依法查出的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有關機關的決定、意見書,依法將應收的稅款、滯納金按照稅款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並將結果及時回復有關機關。
3、規定稅收執法主體的範圍。《稅收征管法》第14條對稅務機關的表述為:稅務機關是指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和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設立並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其中,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並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是指省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稽查局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
4、明確了內部專業機構職能分離的原則。《稅收征管法》第11條規定: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稽查、行政複議的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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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法是如何明確稅務機關執法主體地位的[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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