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不同情況造成的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補繳及追征,《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以及征管法實施細則做出了明確規定。
1、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稅務機關責任是指稅務機關適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當或者執法行為違法。
2、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其中: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是指非主觀故意的計算公式運用錯誤以及明顯的筆誤。特殊情況,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稅款,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3、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追征期限的限制,即可以無限期追征。
稅務機關對未繳或者少繳稅款,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應依法徵收滯納金。《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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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法對未繳或少繳稅款追征是如何規定的[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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