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行為
2015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修訂時,將「與他人通姦」「包養情婦(夫)」等非常具體的行為修改為「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擴大了黨紀處分的範圍。同時刪除了「破壞軍婚」「重婚」等由刑法規制的行為,達到了紀法分開的要求。
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沿用了2015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表述,並在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對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的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作出規定。
一、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的違紀構成
1.違紀客體。本違紀行為侵犯的是複雜客體,不但侵犯了我國的社會主義道德,也侵犯了婚姻家庭關係。
2.違紀客觀方面。本違紀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黨員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並造成了不良影響。具體包括發生不正當性關係的雙方均有配偶或者一方有配偶而自願發生不正當性關係;或者無配偶的黨員在同一時間與多名對象自願發生性關係。
如果雙方均無配偶,並且基於一定的感情而自願發生性關係且不以玩弄對方為目的,如未婚同居,則該種行為並沒有侵犯該違紀行為的客體,即沒有侵犯正常的婚姻家庭關係,一般不構成本違紀行為。
實踐中認定構成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行為,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一是雙方必須發生了不正當的性關係;二是不正當的性關係必須是雙方基於自願發生的,並且不以金錢、財物為媒介;三是造成不良影響。
3.違紀主體。本違紀行為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普通黨員,也包括黨員幹部。既包括男性共產黨員,也包括女性共產黨員。如發生性關係的相對方沒有配偶,則本方必須有配偶。如果雙方均沒有配偶,按照前述客觀方面的描述,要求違紀黨員在同一時間與多名對象自願發生性關係等情節存在。
4.違紀主觀方面。本違紀行為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仍然故意與他人發生性關係。過失不構成該違紀,如無配偶的黨員不知發生性關係的相對方有配偶,或者誤認為相對方沒有配偶的,則不構成該違紀。
二、相關概念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要準確認定該違紀行為及給予合適的處分檔次,需要準確理解條文中不正當性關係及不良影響等概念的含義。
(一)性關係
根據中央紀委《關於對黨員參與以財物為媒介的手淫、口淫活動應如何處理的請示的答覆》及《公安部關於對同性之間以錢財為媒介的性行為定性處理問題的批覆》等規定,性關係既包括異性之間的性關係,也包括同性之間的性關係;既包括性交活動,也包括其他能滿足對方性慾的行為,如手淫、口淫、肛交等。總之,各種與性行為相關的活動,都可以說是發生了性關係。
(二)造成不良影響
造成不良影響是指由於行為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的行為,給行為人自身名譽、行為人各自的家庭、行為人所在的組織和單位,造成了負面影響,如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的行為被輿論關注,被媒體爆料,或者導致其他不良後果,如配偶或者子女、其他親屬到單位反映、吵鬧,要求處理相關人員。
(三)情節較重或情節嚴重的認定
在執紀實踐中,發生不正當性關係,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可以認為是「情節較重」或者「情節嚴重」[1]:1.造成婚姻、家庭破裂或者當事人夫妻感情破裂的;2.直接導致虐待家庭成員或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發生的;3.雙方長期發生不正當性關係,屢教不改,影響很壞的。
4.雙方在眾所周知的情況下繼續發生不正當性關係或者公然發生不正當性關係,影響很壞的;5.發生不正當性關係的一方以種種手段逼迫另一方或者另一方的配偶分居、離婚的;6.發生不正當性關係的一方以種種手段逼迫自己的配偶分居、離婚的。
7.直接引起家庭、宗族、鄰里械鬥或者惡性事件發生,影響很壞或者後果嚴重的;8.造成女方懷孕生育、墮胎或者因懷孕、生育、墮胎而發生人身傷亡的;9.造成當事人及其配偶被殺害、被傷害的;10.造成當事人及其配偶因羞辱自殺或者自我殘害的;11.造成惡劣影響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三、與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區分
(一)與利用特定關係與他人發生性關係違紀行為的區分
利用特定關係與他人發生性關係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款作出規定,這裡以違紀黨員為男性進行比較,兩者都存在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行為,行為人與女方發生性關係均基於雙方自願,均不違背女方的意志,並且兩者都違反了生活紀律。
兩者主要的區別在於,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是基於雙方的感情基礎,感情是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的原因;而利用特定關係與他人發生性關係則主要是行為人利用職權、教養關係、從屬關係以及其他相類似的關係所形成的優勢地位,具有為該女性提供某種利益的條件。
例如利用職權關係發生性關係,多數情況下是女方有求於黨員幹部,或迫於黨員幹部權力潛在威勢。再如利用從屬關係發生性關係,黨員幹部多數與女方存在直接或間接的領導與被領導、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且這種從屬關係一般能對女方政治、經濟、工作等利益發生影響和制約。
(二)與權色交易違紀行為的區分
兩者的共同點都是與他人發生了不正當性關係,但權色交易中的不正當性關係帶有利益交換的性質,往往是一方通過提供性服務得到職務、職級、工作崗位等方面的利益,另一方通過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為對方謀取利益。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篇章結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規定在違反生活紀律章節中,而權色交易規定在違反廉潔紀律章節中,因此權色交易的行為本質上侵犯了黨員幹部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並且行為人存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對方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與之交易的情節。
如果雙方是基於感情因素而發生的不正當性關係,沒有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對方謀取利益,則不構成權色交易,應以「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行為定性量紀。
(三)與錢色交易違紀行為的區分
兩者的共同點都是與他人發生了不正當性關係,但錢色交易中的不正當性關係帶有利益交換的性質,以金錢、財物等為媒介是其根本特徵,往往是一方通過提供性服務得到金錢、物質上的利益,另一方直接給予財物或者通過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間接給予財物。
如果雙方是基於感情而發生的不正當性關係,不存在利益交換的性質,則不構成錢色交易,應以「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行為定性量紀。雙方在交往過程中,雖然發生少量財物贈送問題,但主要是基於感情因素而發生的性關係,不是基於提供性服務以獲得錢財為主要目的,一般也不以錢色交易進行定性量紀。
在執紀實踐中,錢色交易給予的財物都是價值較大的物品和財產性利益,如房產、車輛、大額現金、股票等。
引申1:錢色交易與嫖娼的區分:錢色交易與嫖娼二者確有共同之處,表面上看都是給予錢財並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
但嫖娼行為是與不特定的對象發生性關係並支付金錢,與黨員幹部的職務行為無關,多發生在不特定人之間,一般來說,提供性服務的人並不是衝着對方的身份、地位、權勢來進行交易的,只要給予錢財就可以發生性關係,而且在多數情況下,發生性交易需要給予多少錢財都是雙方事先約定好的。
錢色交易違反廉潔紀律,只有在情節嚴重的情況下,才需要給予開除黨籍處分,而嫖娼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2003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明確規定,黨員發生嫖娼行為一律應該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015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堅持紀法分開的原則,沒有明確對嫖娼行為的處分檔次作出規定,但嫖娼黨員符合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規定,應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修訂後,將2015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內容刪除,但黨紀中關於共產黨員嫖娼必須開除黨籍的本質要求並未發生變化,因此,筆者認為,仍應依據紀法銜接條款給予嫖娼的黨員開除黨籍處分,這也符合越往後執紀越嚴的精神內涵。
引申2:嫖娼往往與賣淫相伴相生。在執紀實踐中,要對黨紀(行政違法)意義上的賣淫和刑法意義上的賣淫進行區分。黨紀意義上的賣淫,是指特定的異性之間或者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不正當性關係的行為,包括口淫、手淫、雞姦等行為,對行為人應當依照行政法規進行定性處理。
但司法實踐認定刑法意義上的賣淫,應當依照刑法的基本含義,結合大眾的普遍理解及公民的犯罪心理預期等進行認定,並嚴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則。據此,不宜對刑法上的賣淫概念作擴大解釋,刑法沒有明確規定手淫行為屬於「賣淫」,因而對相關行為就不宜入罪。
也不能將刑法意義上的賣淫局限於性交行為,對於性交之外的肛交、口交等進入式的性行為,應當依法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賣淫[2]。
因此黨紀意義上的賣淫和刑法意義上的賣淫的共同點是都包括進入式性行為的肛交、口交,但黨紀意義上的賣淫包括手淫,刑法意義上的賣淫則不包括。
四、其他應注意的問題
(一)違紀轉化的問題
不同違紀行為之間達到一定的條件就可以轉化,如果違紀黨員先是基於感情因素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在交往過程中,又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對方謀取了較大的不正當利益或者給予對方巨額財物。
這種情況下,應當認定權色交易或錢色交易,而不宜再按照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處理。同時這種情況還有可能轉化為強姦罪,比方違紀黨員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後女方決意中斷不正當的兩性關係,而男方強行與女方再度發生性行為,應認定為強姦罪,並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的紀法銜接條款予以處理。
(二)沒有侵犯職務廉潔性的行為能否認定為錢色交易
錢色交易是在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章節里進行規定的,該章違紀行為侵犯的是複雜客體,侵犯的主要客體是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侵犯的次要客體可以是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公物的所有權等。
雖然次要客體可能會隨著每個具體的違紀行為而改變,但是職務行為的廉潔性這個主要客體是貫穿於該章的始終。因此,在執紀實踐中,錢色交易違紀行為所給予的財物來源必須調查清楚。
實踐中行為人往往是將利用職權獲取的非法財物轉送對方,這充分體現了該種行為對職務廉潔性的侵犯[3]。違紀客體對確定某種違紀行為具有指導機能,如果違紀黨員支付給對方的大額現金不是利用職權獲得的,就沒有侵犯該章或者該條所保護的職務廉潔性這個客體,按照違紀構成的標準,其沒有滿足違紀構成的全部要件,筆者認為,認定錢色交易行為是有爭議的。
如果將利用職權獲取的非法財物支付給對方,此時侵犯了職務廉潔性,符合錢色交易的違紀構成。在處理時,因利用職權獲取非法財物行為也構成違紀,此時錢色交易應該與已認定的其他違紀行為合併處理,如果利用職權獲取非法財物行為涉嫌犯罪則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認定該行為需要注意的問題
我們在對基層報送的案件進行協助審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只憑行為人單方陳述就認定「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違紀行為,對這樣的違紀認定案件要堅決予以糾正。《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認定錯誤事實須有確實、充分的證據。
只有被調查人的交代,而無其他證據或無法查證的,不能認定;被調查人拒不承認而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查處黨員違紀案件中收集、鑑別、使用證據的具體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僅有受審查黨員的交代,沒有其他證據,不能定案;受審查黨員拒不承認,其他證據確實充分,仍可定案。
因此如果僅有被審查人本人的陳述,沒有其他直接或者間接證據進行佐證的,並不能形成相互印證、完整穩定的證據鏈,按規定不能以該違紀行為進行定性量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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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當關係認定[朗讀]
一、不正當男女關係如何進行認定
不正當男女關係的認定方式是看雙方是否存在著法律所規定的合規法律的規定關係,對於這種關係法律是不予以保護的,甚至是有可能會觸犯到刑法當中所規定的重婚罪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容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對於非婚所生子女的撫養權問題方面規定如下:在非法的同居關係解除時,非婚所生的子女,哪一方來撫養,由雙方協商。如果雙方協商解決不了的,交由法院處理,法院會根據子女利益以及雙方具體情況來進行判決。如子女在哺乳期內,那麼原則上應當由母親來撫養。但如果父親條件較好,而且母親也同意,那麼也可以由父親來撫養。如果子女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那麼應當徵求子女本人自己的意見。如果一方把未成年子女送給別人收養的,需要徵得另一方同意。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一條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1.1生效)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內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另外,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撫養費金額一般是參照子女生活地的生活水平和支付方的收入水平來決定,具體金額還要看當地法院的認定標準。
如果當非法同居雙方在子女的撫養問題方面產生了爭議,那麼可以用訴訟方式來維護自身權利。
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有什麼異同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1.1生效)規定:非婚所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任何人不能夠危害或歧視。如果生父或生母不撫養非婚生子女的話,需要負擔生活費與教育費。
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對於同居關係解除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此種情形以外:當事人請求要解除的同居關係為「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如果涉及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糾紛的,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審理判決。
婚姻法明令禁止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的行為,當事人如果請求法院解除此種同居關係,法院應當予以受理,而且應當依法解除同居關係。對於男女雙方都沒有配偶的同居關係,不屬於法律保護的社會關係,如果當事人起訴只是要求解除雙方同居關係的,法院不予以受理。如果當事人對同居期間產生的財產分割問題和子女撫養提起的訴訟,屬於民事訴訟的法律關係,法院應當予以受理,而且應當平等保護當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權益。
二、同居關係
由於不是法定婚姻關係,所以權益受不到法律保護,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等要求的沒有法律依據,即使由於一方出軌導致同居關係解除,或者一方存在家庭暴力,另一方也怒能要求賠償。除非一方暴力行為造成另一方人身傷害,才能根據相關規定要求損害賠償。
司法解釋還進一步明確了審理無效婚姻案件的情況。解釋規定,對於同一婚姻關係法院分別受理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申請離婚這兩個不同案件時,應該先對前者案件進行審理,而後者案件的審理應該在前者案件作出判決後再進行。
此外,司法解釋規定,無效婚姻關係當事人若死亡,但死亡時間在一年內,那麼生存方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果請求宣告婚姻無效的,法院應當予以受理。如果同居一方死亡,那麼另一方申請繼承死者遺產的話,如果符合繼承法規定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1.1生效)規定:第一種:對於繼承人之外,依靠被繼承人扶養,自身缺乏勞動能力並且沒有生活來源。第二種:被繼承人之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以上兩種人可以適當分給他們一定遺產。
不正當男女關係的認定方式是看雙方是否存在著法律所規定的合規法律的規定關係,對於這種關係法律是不予以保護的,甚至是有可能會觸犯到刑法當中所規定的重婚罪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容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對於非婚所生子女的撫養權問題方面規定如下:在非法的同居關係解除時,非婚所生的子女,哪一方來撫養,由雙方協商。如果雙方協商解決不了的,交由法院處理,法院會根據子女利益以及雙方具體情況來進行判決。如子女在哺乳期內,那麼原則上應當由母親來撫養。但如果父親條件較好,而且母親也同意,那麼也可以由父親來撫養。如果子女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那麼應當徵求子女本人自己的意見。如果一方把未成年子女送給別人收養的,需要徵得另一方同意。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一條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1.1生效)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內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另外,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撫養費金額一般是參照子女生活地的生活水平和支付方的收入水平來決定,具體金額還要看當地法院的認定標準。
如果當非法同居雙方在子女的撫養問題方面產生了爭議,那麼可以用訴訟方式來維護自身權利。
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有什麼異同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1.1生效)規定:非婚所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任何人不能夠危害或歧視。如果生父或生母不撫養非婚生子女的話,需要負擔生活費與教育費。
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對於同居關係解除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此種情形以外:當事人請求要解除的同居關係為「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如果涉及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糾紛的,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審理判決。
婚姻法明令禁止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的行為,當事人如果請求法院解除此種同居關係,法院應當予以受理,而且應當依法解除同居關係。對於男女雙方都沒有配偶的同居關係,不屬於法律保護的社會關係,如果當事人起訴只是要求解除雙方同居關係的,法院不予以受理。如果當事人對同居期間產生的財產分割問題和子女撫養提起的訴訟,屬於民事訴訟的法律關係,法院應當予以受理,而且應當平等保護當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權益。
二、同居關係
由於不是法定婚姻關係,所以權益受不到法律保護,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等要求的沒有法律依據,即使由於一方出軌導致同居關係解除,或者一方存在家庭暴力,另一方也怒能要求賠償。除非一方暴力行為造成另一方人身傷害,才能根據相關規定要求損害賠償。
司法解釋還進一步明確了審理無效婚姻案件的情況。解釋規定,對於同一婚姻關係法院分別受理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申請離婚這兩個不同案件時,應該先對前者案件進行審理,而後者案件的審理應該在前者案件作出判決後再進行。
此外,司法解釋規定,無效婚姻關係當事人若死亡,但死亡時間在一年內,那麼生存方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果請求宣告婚姻無效的,法院應當予以受理。如果同居一方死亡,那麼另一方申請繼承死者遺產的話,如果符合繼承法規定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1.1生效)規定:第一種:對於繼承人之外,依靠被繼承人扶養,自身缺乏勞動能力並且沒有生活來源。第二種:被繼承人之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以上兩種人可以適當分給他們一定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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