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幹部人事檔案利用的方式,主要有查借閱、複製和摘錄等。
《條例》很清楚地規定:檔案的利用方式,是沒有「拍照」這一方式的。
現在科技發達了,人手一台手機,如果在查借閱檔案的時候,可以進行拍照,那真是既方便,又快捷,可以大大提升檔案的利用率,那麼好的事情,為什麼沒有普及呢?
作者查了一下檔案的有關法規,似乎沒有哪一條明文規定說不可以拍照,連《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條例》第三十九條:嚴禁擅自提供、摘錄、複製、拍攝、保存、丟棄、銷毀幹部人事檔案。這裡都只是說禁止「擅自拍攝」,沒有說不可以。
那是不是在領導審批同意的情況下,還是可以拍攝的?事實還是不可以拍照。那到底是哪裡的口口相傳,認為不可以拍照呢?
作者進行了猜想,認為主要原因如下:
一、人事檔案是秘密等級,不宜公開。
根據《保密法》規定:我國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個等級。
秘密級別是指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地(市)、縣(市)管理幹部和相應級別的單位管理幹部(省部級和國家級,基本更高)的名冊及其掌握的後備幹部名冊,屬於工作秘密,不得擅自擴散和公布。
很明顯,縣級以上管檔單位的人事檔案至少也是秘密級以上,如果檔案被拍照很容易在個人通信設備上留下記錄和痕跡,不利於檔案的保密性。
二、拍攝存在泄密的風險。
《檔案法》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和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檔案及其複製件,禁止擅自運送、郵寄、攜帶出境或者通過網際網路傳輸出境。
1.嚴禁使用非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發布或傳遞國家秘密信息。
2.嚴禁使用專門用於非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移動存儲介質從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內拷貝信息。
現在人人都有手機,換一句話說,人人都有非涉密設備。拍照的檔案內容,很容易通過網際網路泄密到境外,所以不允許拍照的目的也是為了防止秘密信息通過網際網路泄露出去。
三、防止檔案材料被1:1偽造。
按照檔案管理的辦法,幹部本人是不能查借閱自己的檔案的,而且還有查閱人員是黨員身份等要求,這一切都是為了保密,防止檔案材料被偽造。
嚴格來說,查檔人員利用檔案的時候,一般只允許摘錄關鍵信息。這樣查檔人員如果想要偽造和撤換檔案內的材料,難度是非常大的,因為不清楚摘錄信息所在材料的規格、大小、樣式等,想要偽造,難上加難。
有人說,可以複印檔案材料啊,複印後就可以偽造了。其實就算可以複印檔案,也建議不能彩色複印,只能黑白複印。這樣就算想偽造材料,也不知道哪一部分信息是彩色的,從而增加偽造難度。
文末提個醒,看看泄露國家秘密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根據《保密法》和《刑法》的有關規定:
1.違反《保密法》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3.違反《保密法》規定,泄露國家秘密,不夠刑事處罰的,可以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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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查閱檔案時要禁止拍照[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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