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行為認定
1.引誘他人吸毒。
2.教唆他人吸毒。
3.欺騙他人吸毒。
《刑法》第353條規定的「引誘、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是指通過向他人宣傳吸毒後的體驗,示範吸毒方法,或者對他人進行蠱惑,從而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
引誘他人吸毒
這裡的引誘,是指以金錢、物質或者含有毒品的物品讓他人吸食,或者以向他人進行鼓動等方法,勾引、誘使、拉攏本無吸毒意願的人吸毒。
教唆他人吸毒
這裡的教唆,是指以宣揚吸毒後的體驗、示範吸毒方法和勸說、授意、慫恿等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產生吸毒的意圖並進而吸毒。
欺騙他人吸毒
這裡的欺騙,是指在他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給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例如暗中在香煙中摻入毒品,或者在藥品中摻入毒品,供他人吸食或者使用,使其不知不覺地染上毒癮,從而達到欺騙者的某些個人目的。
本罪中,被引誘、教唆、欺騙者是否因此形成毒癮,不是構成犯罪的必要條件,但應該作為處刑的情節來考慮。
定罪與量刑。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沒有入罪條件,只要行為人有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即構成本罪。
在量刑方面,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具有兩檔法定刑:
(1)構成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裡的「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引誘、教唆、欺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以及致使他人吸毒成癮,造成嚴重後果等。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1)引誘、教唆、欺騙多人或者多次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對他人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
(3)導致他人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為的。
(4)國家工作人員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
從重情節
(1)毒品再犯。根據《刑法》第356條規定,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的,從重處罰。
(2)引誘、教唆、欺騙未成年人吸毒。《刑法》還對「引誘、教唆、欺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情形規定了從重情節。這是因為未成年人正處於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形成的關鍵時期,不能認識或者不能正確認識毒品的危害性,比成年人更容易被引誘、教唆或者欺騙而吸食毒品,並且未成年人正處在長身體時期,吸食、注射毒品對他們的身心健康將帶來極大的危害,在將來也可能會成為社會的不穩定因素。因此,《刑法》明確規定,引誘、教唆、欺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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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引誘、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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