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具體行為認定
《刑法》第355條規定的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是指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單位和個人,明知他人是吸毒者,無償向其提供國家管制的能夠使人成癮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行為。
1.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要求行為人客觀上必須做出違反國家規定,無償向吸毒者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成癮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行為。
所以,如果行為人是擅自提供給用於醫療、科研、教學的人以及需要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病人,儘管違反了有關法律規定,但由於其並未提供給吸毒者,並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出於故意,向走私、販賣毒品的毒品犯罪分子提供毒品,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毒人提供毒品,均不構成本罪,而是以走私毒品罪或販賣毒品罪論處。
2.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要求行為人在主觀上明確知道:(1)自己提供的是國家管制的精麻藥品;(2)自己提供精麻藥品的對象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3)自己提供的精麻藥品將被對方用於吸食或注射。
因此,如果行為人是出於過失而將毒品提供給他人,造成嚴重後果的,應以醫療事故罪等追究刑事責任。
02、定罪
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有法定的數量和情節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能以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定罪處罰:
(1)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達到「數量較大」標準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不滿「數量較大」標準的。
(2)二年內曾因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3)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4)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5)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造成嚴重後果等。
03、量刑
具有這些情形之一的,構成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如果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情節嚴重的,則要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裡的「情節嚴重」主要是指:
(1)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達到「數量較大」標準的。
(2)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達到「數量較大」標準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不滿「數量較大」標準,且具有「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之一的。
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的犯罪主體還包括單位,如果單位犯罪,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進行處罰。這裡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指對本單位非法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負有直接責任的單位領導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其他直接參與單位非法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犯罪活動的人員,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國際禁毒日 | 詳解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