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具體行為
《刑法》第354條規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容留,是指允許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場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
容留他人吸毒罪中所說的「場所」主要是指住宅、出租屋或者具有管理權的其他場所。
最常見的有以下幾種情況:
(1)以自己或借用、租用的住所供他人吸毒。
(2)以自己開設的飲食、浴室、美容、按摩等營業場所為他人吸毒提供場所。
(3)利用工作之便,將自己看管、工作的地方提供他人吸毒。
2、不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情形
常見的不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情形有:
(1)行為人僅向吸毒者提供無人管理的場所信息,沒有實際提供吸毒場所的,不成立本罪。
(2)房主出租房屋後,發現他人在房屋內吸食、注射毒品的,不成立本罪。
(3)酒吧、歌廳的服務員發現顧客在包間吸毒不予制止和舉報的,不成立本罪。
(4)吸毒者唆使他人為自己提供吸毒場所的,不成立本罪的教唆犯。
3、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量刑
儘管《刑法》沒有對容留他人吸毒罪設定入罪條件,但是2016年有關司法解釋對此作出了進一步的規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才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1)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二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等。
在量刑方面,根據《刑法》第354條的規定,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此外,對於容留近親屬吸食、注射毒品的,實踐中普遍認為這種行為具有可寬宥性。因為吸毒是違法行為而不是犯罪行為,容留近親屬吸食、注射毒品的多系不得已而為之,吸毒者的近親屬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受害人,對這種情形從寬處罰,既能夠彰顯司法的人性化,也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因此,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確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除極少數情節惡劣的情形外,一般也應酌情從寬處罰。
4、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數問題
實踐中,經常發生行為人向他人販賣毒品後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並向其販賣毒品的情況。通常來說,販賣毒品行為與容留他人吸毒行為並不具有刑法上的牽連關係,所以,在行為人容留他人吸毒行為達到定罪標準的情況下,要以販賣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併罰。
對於實踐中常見的多次讓他人在行為人自己所支配、控制的場所「試吸」毒品後又向其販賣毒品的,因為讓他人「試吸」毒品的行為屬於販賣毒品的手段行為,所以一般不將「試吸」行為認定為容留他人吸毒罪,只認定行為人構成販賣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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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禁毒日 | 詳解容留他人吸毒罪[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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