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具體行為
《刑法》第350條規定的「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進出境的行為。
走私制毒物品罪要求行為人明知是國家管制的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劑,而攜帶、運輸進出國(邊)境。如果行為人明知他人製造毒品,而故意為其運輸、攜帶制毒物品進出境的,則應以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處罰;如果行為人明知他人收買上述物品是為了非法運輸、攜帶進出境的,仍向其提供或者出售的,以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論處。
此外,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單位或者個人未辦理許可證明或者備案證明,生產、銷售、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確實用於合法生產、生活需要的,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論處。
2、走私制毒物品罪的量刑
《刑法》第350條對走私制毒物品罪規定了三檔法定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走私制毒物品情節較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這裡的「情節較重」主要包括兩種情況:
第一種是達到一定數量標準的:
(1)麻黃鹼(麻黃素)、偽麻黃鹼(偽麻黃素)、消旋麻黃鹼(消旋麻黃素)一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
(2)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羥亞胺二千克以上不滿十千克。
(3)3-氧-2-苯基丁腈、鄰氯苯基環戊酮、去甲麻黃鹼(去甲麻黃素)、甲基麻黃鹼(甲基麻黃素)四千克以上不滿二十千克。
(4)醋酸酐十千克以上不滿五十千克。
(5)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胡椒醛、黃樟素、黃樟油、異黃樟素、麥角酸、麥角胺、麥角新鹼、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千克。
(6)n-乙醯鄰氨基苯酸、鄰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千克。
(7)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錳酸鉀、硫酸、鹽酸一百千克以上不滿五百千克。
(8)其他制毒物品數量相當的。
第二種是達到前述規定的數量標準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過刑事處罰的。
(2)二年內曾因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3)一次組織五人以上或者多次走私制毒物品。
(4)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制毒物品的。
(5)國家工作人員走私制毒物品的。
(6)嚴重影響群眾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等。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走私制毒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裡的「情節嚴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制毒物品數量在「情節較重」最高數量標準以上,不滿最高數量標準五倍的。
(2)達到「情節較重」的數量標準,且具有「一次組織五人以上或者多次走私制毒物品」、「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制毒物品」、「國家工作人員走私制毒物品」、「嚴重影響群眾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情形之一的。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走私制毒物品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這裡的「情節特別嚴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制毒物品數量在「情節較重」的最高數量標準五倍以上的。
(2)達到「情節嚴重」的數量標準,且具有「一次組織五人以上或者多次走私制毒物品」、「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制毒物品」、「國家工作人員走私制毒物品」、「嚴重影響群眾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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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禁毒日 | 詳解走私制毒物品罪[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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