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具體行為
《刑法》第348條規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鴉片、 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數量較大的行為。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構成本罪。
由於行為人實施走私、販賣、運輸、製造、窩藏毒品的行為都是以非法持有為前提的,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因證明行為人構成走私、販賣、運輸、製造、窩藏毒品罪的證據不足,而認定行為人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情形。如果有證據能夠證明行為人非法持有毒品是為了進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窩藏毒品犯罪的,則應當認定走私、販賣、運輸或者窩藏毒品罪。
根據《大連會議紀要》的規定,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以牟利為目的,為他人代購僅用於吸食的毒品,毒品數量超過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的,對托購者、代購者應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根據《武漢會議紀要》的規定,販毒人員被抓獲後,對於從其住所、車輛等處查獲的毒品,一般均應認定為其販賣的毒品。確有證據證明查獲的毒品並非販毒人員用於販賣,其行為另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窩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處罰。
吸毒者在購買、存儲毒品過程中被查獲,沒有證據證明其是為了實施販賣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數量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處罰。
購毒者接收販毒者通過物流寄遞方式交付的毒品,沒有證據證明其是為了實施販賣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數量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的,一般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處罰。
代收者明知是物流寄遞的毒品而代購毒者接收,沒有證據證明其與購毒者有實施販賣、運輸毒品等犯罪的共同故意,毒品數量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的,對代收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處罰。
2、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刑期
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法定的數量標準,如果非法持有鴉片不到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到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不大的,不能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法定刑期有三檔:
(1)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2)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3)對於非法持有上一檔數量毒品並且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裡的「情節嚴重的」一般是指多次被查獲持有毒品等。
3、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緩刑限制
對於毒品犯罪應當從嚴掌握緩刑適用條件。對於毒品再犯,一般不得適用緩刑。對於不能排除多次販毒嫌疑的零包販毒被告人,因認定構成販賣毒品等犯罪的證據不足而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被告人,實施引誘、教唆、欺騙、強迫他人吸毒犯罪及制毒物品犯罪的被告人,應當嚴格限制緩刑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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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禁毒日 | 詳解非法持有毒品罪[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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