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貪污、受賄10萬日元(相當於人民幣5000元)以內的,給予警告一次,終生不得晉81。貪受10~20萬日元(相當於人民幣5000~1萬元)的,判3年,終生不得從事其他事業單位。貪受20~30萬日元(相當於人民幣1~1.5萬元)的,判5年,可沒收全部家產和房產。貪受30~50萬日元(相當於人民幣1.5~2.5萬元)的,夫妻同判20年,沒收全部家產。貪受50萬日元以上的,夫妻同判30年,子女10年,子孫幾代不能從事其他事業單位,不能開辦註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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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國家對貪腐分子的量刑標準怎樣呢[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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