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規定,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保存用戶的網絡日誌、設備接入日誌、應用程式日誌、用戶身份信息、網絡地址等信息。同時,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向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查詢、收集上述信息中與刑事偵查、處罰有關的信息。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安機關在辦理涉及刑事案件的偵查活動時,可以依法向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查詢、收集有關的網絡通訊記錄和信息,包括微信記錄。但是,依法查詢、收集網絡通訊記錄和信息必須符合法律程序和程序規定,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保障公民合法權益和信息安全。
需要注意的是,個人的隱私權受到法律保護,公安機關在調取微信記錄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律程序和規定,不得非法侵犯公民的個人隱私權。如果個人認為自己的隱私權受到侵犯,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訴,或者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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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可以調出3年的微信記錄嗎[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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