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網上看到一個話題:剛提拔副科,又考上遴選,可以走嗎?這個話題,涉及到的點有很多,比如遴選調動、提拔、試用期等。
那麼,提拔和遴選可不可以兼得。
1.這種情況是否存在。
這個話題一發出來,立即引得眾多網友關注、評論,有人說「尚在試用期的,不能參加遴選」,有人說「這種情況不可能出現,遴選政審是不可能讓其通過的」……。
那麼問題來了,這種情況是否存在?如若不存在,我們探討就毫無意義了。
其實,這一情況理論、實際上都是存在的。如果報名遴選時尚未獲得提拔,提拔後遴選出成績,考上了遴選。那麼,時間、條件上都滿足要求。
比如,有的人1月份報名遴選,4月份參加遴選(完成筆試、面試、政審等環節),5月份提拔為副科,6月份遴選才出成績。那麼,其面對的就是如題所示情況。
2.哪些情形不能走?哪些情形能走。
根據《幹部調配工作規定》和《公務員調任規定》的相關規定,公務員不能走(不能調動)的情形主要有:
在受處分期間或處分期未滿;仍在接受調查,有關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試用期、最低服務年限未滿的。
相應的,上述以外的情形,是能走(調動)的。比如,提拔為職級幹部、通過選舉提拔或任命時,由於無試用期,那就提拔不影響調動。
3.能不能走,主要看組織層面的決定。
雖然,公務員調整、調動相關文件、規定對於調動,不宜、不能調動的情形進行了規定,但具體到實際運用層面,能不能走,並不僅僅是看「文件」、「規定」,還要看、最主要是看單位、組織層面的決定。
文件規定的那些「不宜調動」、「法無禁止皆可為」的情形,實際操作層面,因時因地因事因人而已,主要看單位、組織層面的決定。有時候可以調動,有時候不得調動。
比如,我身邊就有個朋友,他任職某縣局副局長,試用期9個月後,就因工作需要,被調整到鄉鎮任副鎮長去了。這就是「試用期內調動」的具體操作。
其實,這也可以理解,試用期是對幹部的考核,給換個崗位考核,也沒什麼問題。
4.能不能自己強行要求調走。
都說,幸福是靠自己爭取得來的,是不是可以通過申請、活動,強行要求調走。
理論、實際上都不可行。任憑你有天大的本事,對抗組織,往往會死得很難看。
比如,仍在試用期的,跟組織報告不提拔了,這也就沒有「試用期」這一說了,也就不會影響調動了。
這個問題,其實不難找到答案:前兩年,有幹部拒絕提拔,最後被處分,就是活生生的例子。值得警醒。
畢竟,試用期內要求取消提拔,是對黨委選拔任用幹部精準性的否定,否定組織,也就是在否定自己。今後,沒有哪個單位會喜歡、重用這類職工,個人發展也會因此受限。
5.剛提拔副科,又考上遴選,可以走嗎?
具體到網上的這個提問,如果提拔的副科是四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等職級,那麼,不影響遴選走人。
可如果提拔的為副科實職(非選舉產生),那麼,是有試用期的,試用期內,原則上是不能走的。實際上,會因當地政策因素、工作需要等影響,導致三個結果:
一是現單位以你仍在試用期為由不放人,進而影響到你的遴選;二是現單位放人,但你的提拔試用期沒通過,你沒有獲得提拔,到遴選單位後你仍是科員;三是現單位放人,遴選單位也接收,你仍在副科試用期。
這樣看來,最理想的是第三個結果了,如果想遴選走,最不願意接受的當屬第一個結果。
6.怎麼爭取遴選走。
遴選後,會有三到六個月試用期的。試用期過後,才算正式入職遴選單位。
換言之,在原單位同意放人的情況下,最開始的時候,即使到了遴選單位,編制、檔案等仍在原單位。
那麼,是否可以爭取來這一時間,來同時完成遴選試用期、副科試用期?法無禁止皆可為,遴選相關規定只是說尚在試用期的不能報名參加遴選,可沒說遴選通過了、處於副科試用期的不能去遴選單位進行遴選適用。
具體可怎麼爭取?這就涉及到溝通協調、請示彙報等相關事項了。要及時將這一情況跟本單位、遴選單位,本級、上級組織部門報告,及時彙報情況、個人想法及意願,爭取得到理解和支持。
至於最後的結果,只能等組織怎麼決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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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制內,剛提拔副科又考上遴選,可以走嗎?走了厚道嗎[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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