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原則如下:
1、屬地原則。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區的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將宗教教職人員納入當地社會保障的覆蓋範圍。經過合法登記或設立的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可作為一個單位參加社會保障。;
2、自願原則。在尊重宗教教義教規基礎上,宗教教職人員自願參加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障。加快解決宗教教職人員的城鄉低保,基本醫療和基本養老保障問題。各地政府相關部門在為宗教教職人員辦理基本醫療,養老保險手續時,要充分尊重各宗教習俗,不得捆綁,強制宗教教職人員辦理失業,工傷,生育保險。;
3、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宗教教職人員應履行繳費義務,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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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宗教教職人員社會保障問題應當堅持什麼原則[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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