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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寧靜日是什麼意思[朗讀]
「企業寧靜日」,是指在特定時間內,行政執法機關非因特殊緊急事項,不得進入企業實施各類行政執法。對非法生產經營機構實施的行政執法不受本制度限制。「企業寧靜日」期間,行政執法機關原則上不得進入企業實施各類行政執法。如確需進入企業實施行政執法的,實行審批制度。
據商丘日報,近日,河南商丘市確定每月1日—20日為「企業寧靜日」,引發熱議。
規定稱,在此期間,除黨中央、國務院及其部門,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專項行政執法和處理重大突發事件需要進行的行政執法外,行政執法機關不得進入企業實施各類行政執法活動。
行政執法機關在「企業寧靜日」以外的時間到企業實施行政執法活動,需提前3日對擬實施的行政執法情況,向市優化營商環境攻堅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備,並填寫《入企行政執法報備表》。對此,商丘發改委一名工作人員表示,目前可能會與其他部門在工作時間上存在衝突,會不斷觀察執行過程,進行完善優化。
商丘市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辦公室、市優化營商環境攻堅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對「企業寧靜日」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對發現違反規定入企進行檢查活動的,按照程序追究相關執法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相關人員行政責任,並對執法單位進行通報批評。
另據九派新聞報道,7月14日,商丘市優化營商環境攻堅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人員介紹,「企業寧靜日」政策針對全市所有企業,目的是全面優化營商環境,進一步規範涉企行政執法行為,維護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
「此政策自上周五開始施行,至今已有一周時間,對工作量的影響不大。」上述工作人員介紹,政策施行期間,確實存在一些問題,比如在12345接到的投訴需要在一定期限內處理完畢,但該期限可能會與「企業寧靜日」的時間衝突,無法按時執法。不過,針對出現的問題,政策也會不斷修正完善。
據菏澤司法消息,山東菏澤巨野縣設立「企業寧靜日」,每月1日至20日除安全生產、生態環保、公共安全等特殊重點領域和投訴舉報外,各級有關執法部門不在「企業寧靜日」期間入企開展執法檢查。深化涉企行政執法智慧監督平台「麟智法」app運用,落實行政執法規範化建設,要求執法檢查事前報備、事中留痕、事後可評,涉企行政執法檢查全要素、全過程監督,做到源頭可溯、全程可控、風險可防、責任可究,拒絕涉企執法「任性檢」,為企業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還有牡丹區也實施「企業寧靜日」制度,為涉企行政檢查劃定工作期間。將每月中上旬設為「企業寧靜日」,除重點領域外,各行政執法單位不得隨意入企檢查,堅決避免多頭檢查、重複檢查,為企業生產經營減負,充分釋放市場經濟活力。
要求各執法單位要在每年1月31日前編制行政執法年度計劃,每月17日前編制下月涉企行政檢查月度計劃,明確入企檢查日期、檢查單位、受檢企業名稱、檢查內容、檢查依據、檢查人員等內容,並將「兩項計劃」報送區營轉辦和區司法局進行備案。
編輯|王月龍 李澤東 易啟江。
規定稱,在此期間,除黨中央、國務院及其部門,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專項行政執法和處理重大突發事件需要進行的行政執法外,行政執法機關不得進入企業實施各類行政執法活動。
行政執法機關在「企業寧靜日」以外的時間到企業實施行政執法活動,需提前3日對擬實施的行政執法情況,向市優化營商環境攻堅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備,並填寫《入企行政執法報備表》。對此,商丘發改委一名工作人員表示,目前可能會與其他部門在工作時間上存在衝突,會不斷觀察執行過程,進行完善優化。
商丘市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辦公室、市優化營商環境攻堅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對「企業寧靜日」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對發現違反規定入企進行檢查活動的,按照程序追究相關執法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相關人員行政責任,並對執法單位進行通報批評。
另據九派新聞報道,7月14日,商丘市優化營商環境攻堅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人員介紹,「企業寧靜日」政策針對全市所有企業,目的是全面優化營商環境,進一步規範涉企行政執法行為,維護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
「此政策自上周五開始施行,至今已有一周時間,對工作量的影響不大。」上述工作人員介紹,政策施行期間,確實存在一些問題,比如在12345接到的投訴需要在一定期限內處理完畢,但該期限可能會與「企業寧靜日」的時間衝突,無法按時執法。不過,針對出現的問題,政策也會不斷修正完善。
據菏澤司法消息,山東菏澤巨野縣設立「企業寧靜日」,每月1日至20日除安全生產、生態環保、公共安全等特殊重點領域和投訴舉報外,各級有關執法部門不在「企業寧靜日」期間入企開展執法檢查。深化涉企行政執法智慧監督平台「麟智法」app運用,落實行政執法規範化建設,要求執法檢查事前報備、事中留痕、事後可評,涉企行政執法檢查全要素、全過程監督,做到源頭可溯、全程可控、風險可防、責任可究,拒絕涉企執法「任性檢」,為企業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還有牡丹區也實施「企業寧靜日」制度,為涉企行政檢查劃定工作期間。將每月中上旬設為「企業寧靜日」,除重點領域外,各行政執法單位不得隨意入企檢查,堅決避免多頭檢查、重複檢查,為企業生產經營減負,充分釋放市場經濟活力。
要求各執法單位要在每年1月31日前編制行政執法年度計劃,每月17日前編制下月涉企行政檢查月度計劃,明確入企檢查日期、檢查單位、受檢企業名稱、檢查內容、檢查依據、檢查人員等內容,並將「兩項計劃」報送區營轉辦和區司法局進行備案。
編輯|王月龍 李澤東 易啟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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