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性網際網路文化活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向上網用戶收費或者以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提供網際網路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那麼經營許可證辦理條件與哪些呢?
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1、有單位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2、有確定的網際網路文化活動範圍。
3、具有合法的網際網路文化產品來源渠道或網際網路文化產品生產能力。
4、有適應網際網路文化活動需要並取得相應從業資格的業務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5、適應網際網路文化活動需要的設備、工作場所以及相應的經營管理技術措施。
6、符合文化部關於網際網路文化單位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
7、根據《關於文化領域引進外資的若干意見》,不受理外商投資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申請從事網際網路文化活動,允許香港和澳門的服務提供者設立由內地控股的經營性網際網路文化單位。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法律依據:《網絡安全法》第十一條網絡相關行業組織按照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制定網絡安全行為規範,指導會員加強網絡安全保護,提高網絡安全保護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申請時間和批覆:對申請設立經營性網際網路文化單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上報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批准的,發給《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不批准的,應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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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辦理條件有哪些[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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