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好友間通過微信發紅包或者轉賬的情況十分常見。
然而雙方一旦因此產生糾紛轉賬和紅包產生的經濟往來是否屬於同一性質。
1月21日話題#微信紅包並非轉賬認定贈與無需返還#衝上熱搜第一。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借款糾紛案件,認定微信紅包與轉賬性質存在區別,紅包屬於贈與,轉賬則屬於借款,據此判令被告周先生償還原告劉女士借款12900元。
據報道,劉女士訴稱,2019年其通過微信認識周先生。雙方認識不久,周先生便以經濟困難為由,多次向其借款。2020至2021年間,劉女士通過銀行轉賬、微信紅包等方式累計向周先生轉款15669元,後經多次催要均無果。對此,周先生辯稱,涉案款項不是借款,是贈與。
法院經審理認為:
劉女士以微信紅包、微信轉賬兩種方式向周先生提供資金,微信紅包自身即包含「贈與」之義,結合本案具體情形,劉女士出於對周先生生活的資助向其發送微信紅包共計2769元,屬於劉女士的贈與行為,無需周先生償還。
關於劉女士通過微信轉賬向周先生支付的12900元,周先生雖辯稱是贈與,但其並無證據證明劉女士就此曾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且考慮到周先生曾向劉女士借款還貸等情況,劉女士向周先生通過微信轉賬支付款項的應認定系其向周先生提供的借款,周先生應予償還。
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說法:
「微信轉賬和微信紅包,二者雖均系通過微信軟體操作付款,但應從微信軟體的不同功能及屬性上對兩種付款性質加以區分認定。」法官庭後提示,微信軟體作為社交工具除具備日常溝通交流功能外還具備社交功能,微信紅包則為微信軟體社交功能的典型體現。微信紅包設置的金額上限為200元,且名為「紅包」,根據我國的民間習俗給付「紅包」在通常情況下,意味著自願贈與,無需返還。
微信轉賬與紅包不同,不具備「贈與」之義,其僅是微信軟體設置的付款功能,是社會主體之間常用的付款方式之一。本案中,原告以微信轉賬主張成立民間借貸關係,被告如主張款項性質為贈與,其需要提交相應證據,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看到此案不少網友表示:「終於知道為啥紅包只能200元了」
也有人關心轉賬金額「1314」「520」怎麼辦。
此前,法院審理過類似案件,在特定情況下一些特殊金額的轉賬也算作贈與譬如戀愛期間的「1314」「520」
南京的李先生和楊女士戀愛不到1年,分手後李先生要求楊女士退還戀愛期間的23萬多元轉賬,包括520元,1314元等特殊金額,遭拒後起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戀愛期間為表達愛意而互相贈送禮物或者支出金錢屬於自願作出的民事法律行為,系贈與而非彩禮性質,結合李先生收入水平,贈予款項並未遠超其經濟承受能力。且李先生主張的楊女士惡意索取錢財缺乏事實依據,最終判決駁回了訴訟請求。
在類似案件中,法官表示,雙方無論是情侶之間,還是朋友之間,涉及款項往來的時候還是首先應該準確地界定款項的性質。雖然有時候可能男女之間在進行一些愛意的表達,比如一些特殊的轉賬金額,像常常提到的520、1314,這種表達愛意的一些轉賬,往往也會認定為贈與。但是如果雙方已經有明確的借貸意思表示,說是急需用錢或者是需要什麼請你幫忙,這是有借貸意思的,存在認定借貸關係的可能。
此外,如果是以結婚為前提的大額贈與,例如購車款、購房款等,雙方結婚的目的未能實現,贈與一方可要求返還。「大額」的標準應考慮雙方的經濟能力、當地的消費水平等綜合確定。
無論是普通朋友間或是戀人之間對於大額款項往來
雙方應該儘可能
通過各種形式明確款項性質以免後續引發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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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轉賬和微信紅包,哪個要還[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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