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戀愛會產生各種各樣的支出,如在特殊節日或平常轉賬的「520紅包」,抑或是對方遇到困難時提供的經濟幫助,但分手時,這樣的「戀愛賬」是否應予返還,應根據轉賬性質進行認定。
基本案情
2022年,王先生與張女士經人介紹認識並確定戀愛關係。戀愛期間,張女士以購買摩托車為由向王先生尋求幫助,王先生遂分三次向其轉賬合計9000元,但收到錢的張女士並未購買摩托車,並且將錢也用得一分不剩。之後張女士繼續以各種理由向王先生要錢,因王先生無法滿足張女士的需求,張女士便將王先生的微信拉黑、刪除。後王先生將張女士訴至安寧法院,要求其返還戀愛期間轉賬的9000元款項。
經法院審理查明,雙方戀愛過程中一直通過微信、電話等方式進行聯繫,尚未見面;對於轉賬款項,張女士曾在微信中向王先生承諾可以歸還部分轉款。
後經法官調解,張女士返還王先生6000元。
法官說法
根據我國《民法典》相關規定,贈與人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在審判實踐中,情侶戀愛期間的轉賬是否應予返還,要根據轉賬的性質而定。如果是一方的贈與,已交付贈與物後,不能要回。如果是借貸的,則可以要求對方返還。
本案中,王先生提交了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張女士在微信中向王先生承諾可以歸還部分轉款,證實雙方之間成立民間借貸關係,同時,張女士也未舉證證明該筆轉賬為贈與,故張女士應向王先生返還借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法官寄語
戀愛無可厚非,但金錢往來頻繁,贈與或大額支出,要注意留存證據,切不可被「愛」沖昏頭腦,在交往過程中儘量保持理智,理性轉賬消費,若為借款要有借款書面憑證及給付記錄,以免分手時扯得不可開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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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 經濟賬 ,分手該咋算[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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