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數人的印象里,國家主權應該是高於一切的!實際上這個觀念是錯誤的,應該是人權高於國家主權。
為什麼一定要人權高於國家主權?我們可以設想一下,如果一個國家的政府正在屠殺本國國民,如果國家主權高於一切,那麼任何解救這些被屠殺的人,都會涉及侵犯這個國家的主權法理問題,在法理上說不通!解救行為反而變成了違法行為,這肯定違背基本的良知原則!而當人權高於國家主權時,就不存在法理上的衝突了。
當年柬埔寨的紅色高棉政權領導人波爾布特,在其統治柬埔寨的三年半的時間裡,屠殺了柬埔寨的三分之一的人口,共造成柬埔寨160多萬人被屠殺!在1979年,越南軍隊越過邊境,進入柬埔寨國內,推翻了波爾布特毫無人性的血腥統治!這次越南軍隊進入柬埔寨推翻紅色高棉政權,在法理上就適用人權高於國家主權的原則,不屬於侵犯國家主權!而且越南軍隊的越境就屬於正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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