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庭審過程,三種訴訟: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雖然各有其特色,但大致6當庭宣判(很少這樣)或宣布定期宣判.宣布完了以後,審判長敲敲法錘,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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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流程:刑事案件宣判流程[朗讀]
一、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十一、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
首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其次,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宣判後再移送看守所或者當庭釋放,關鍵看怎麼判決的?
1、受理案件(立案);2、送達起訴書副本及附帶民事訴狀副本;3、確定合議庭組成人員;4、開庭三日前送達出庭通知書(公訴人、辯護人、代理人、證人)、送達傳票(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未關押的被告人)、公開審判的張貼公告;5、開庭(應在送達起訴書副本後十日後,簡易程序的不受此限制)6、開庭後5個工作日內合議7、宣判8、送達裁判文書9、交付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