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警務警情是相對於警務警情而言的,它涵蓋了公安機關法定權責範圍之外的各類警情,主要包括民間糾紛報警和非緊急的私人求助。民間糾紛,如夫妻矛盾、鄰居糾紛、消費糾紛和勞動糾紛等,是公民間或公民與單位間在日常生活、工作及生產經營中產生的,這類案件不涉及治安違法犯罪,警察僅負責調解而無執法權。而非緊急的私人求助,如門鎖難開、尋找寵物、水管維修等,是公民為個人利益所提出的非緊急需求,不符合法定求助報警的條件,因此被視為非警務警情。近年來,城市基層派出所接收的非警務警情數量逐漸上升,有成為其主流業務之虞。人們不禁要問,非警務警情產生的根源是什麼。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加之城市化進程加速,新事務與新矛盾層出不窮,而法律法規的制定卻常常滯後,導致「治理真空」現象頻現,亟需政府部門填補。同時,社會轉型與體制轉軌使得基層社會控制能力減弱,社區、單位矛盾調處力衰退,公安機關承受了巨大的治安壓力。公安機關內部也曾一度受社會不良風氣侵蝕,出現濫用職權等「陋習」,嚴重損害了警察形象。為此,上世紀90年代,公安部門積極改革,福建漳州110接處警模式應運而生,並全國推廣。公安機關致力於打造「服務型」執法機構,成功重塑形象,贏得了群眾的廣泛認可與支持,自此,反應型警務與服務型執法機關建設成為基層公安的主流模式。
當前我國正處於社會矛盾凸顯期,維護社會穩定成為了地方黨委、政府面臨的重大挑戰,對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與此同時,我國法律體系雖在不斷完善,但仍存在部分法律「真空地帶」,使得在實際執法過程中出現了大量「執法難、執行難」的現象。公安機關作為政府的一個重要職能部門,肩負著維護社會穩定和社會管治的重任,為確保各項行政執法活動能夠順利實施,避免因法律空白或執行難題而節外生枝,需提高行政效能。在此背景下,公安機關適度參與一定的非警務活動,既是為了更好地履行其職責,也符合組織原則要求,有助於全面提升社會治理效能。
有些國家秉持警察中立論,認為警察應不干涉政治、不妨害人民自由,且不歸屬於任何黨派。而在我國,警察不僅承擔維護社會治安的法定職責,還肩負鞏固執政黨地位、維護國家政治穩定的政治責任。我國公安機關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管理體制,正是非警務活動長期存在的政治根源。公安機關兼具行政與刑事司法雙重性質,既是政府的職能部門,行使國家行政權,又負責刑事案件偵查,行使國家刑事司法權。依據《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必須無條件執行上級及同級黨委、政府的決定。實踐中,公安機關作為除軍隊外最具強制力的機關,常被政府指令參與聯合執法,且需無條件服從配合。
執行法律、維持秩序、提供服務,這三項基本職能是世界各國警察的共通之處,也是社會控制的核心要素,我國亦然。法律的執行範圍雖有限,但秩序的維護卻是無邊界的,為非警務活動提供了客觀條件。從職責範疇來看,公安機關肩負著「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的法定職責,而「預防」這一目的,正是公安機關介入非警務活動的法律依據。從某種意義上說,非警務活動可視為公安機關為預防各類案件發生、最大限度保護公共利益而提前介入的「警務活動」。反之,若公安機關不提前介入,許多非警務活動最終會演變為治安、刑事案件,從而轉化為警務活動。從執法效果來看,主動介入顯然優於被動介入。
公安機關集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雙重職責於一身,形成了「集權制」的警察模式。這一模式的一大弊端就是職能定位不夠明確,導致警察職能泛化,對自身職責界限認識不清。在現實生活中,受傳統習慣影響,民眾無論遇到何種困難,往往首先想到求助人民警察。而「110報警服務台」的字面含義就涵蓋了「報警」與「服務」兩層意思。根據公安部相關規定,「報警」受理範圍廣泛,包括刑事案件、治安事件、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群體性事件等,而「服務」則涉及緊急救助、人員走失查找、公眾危難救助以及公共設施險情處置等多方面。然而,模糊的規定範圍,使得非警務活動大量湧入,進一步加劇了警察職責的泛化現象。
在社會轉型及社會控制能力弱化的背景下,大量本應由社會內部解決的矛盾外溢至公共領域,公安部門因此承擔起矛盾化解的職責,並努力建設服務型執法機構。民眾越來越習慣依賴公安機關解決矛盾糾紛,使得各類非警務警情大量湧入基層派出所。這些非警務警情的存在,映射出城市治理中的資源分散、權威缺失與矛盾極化等痛點,源自城市治理事務的複雜性、社會控制的弱化及民間權威的缺失。基層民警在處理非警務警情時,雖面臨權責失衡、警力擠兌等困境,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回應了治理需求,通過接處警創造治理空間,運用資源連結、權威重塑和矛盾控制等手段,發揮回應訴求與解決矛盾的兜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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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警務警情產生的根源是什麼[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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