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社會的發展進程中,構建周全、合理且有序的權利救濟機制已成為各國治理的核心職責。儘管各國因傳統與歷史背景的差異,在權利救濟的具體安排和方式上各具特色,但司法救濟無疑是主流的救濟模式。近年來,各國紛紛通過拓展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及建立其與訴訟的銜接機制,來構築合理的糾紛化解體系。我國亦重視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的協同發展,並獨特地保留了信訪救濟作為司法救濟的重要補充。儘管信訪與司法救濟並存體現了我國的社會治理特色,但信訪實現權利救濟的成功率較低。然而,這並未阻止大量民眾選擇信訪作為主要的權利救濟途徑,其背後的原因值得深思。
「信訪治理」是反科層治理的典型經驗。科層制治理雖蘊含法治理想中的權威化與專職化治理,但其潛在的「反功能」傾向易導致組織危機和失效。為應對這些危機,國家需訴諸反科層制治理機制,其中信訪制度便為上級提供了科層體制外的信息收集和反饋渠道,反映了對下級機構的不信任。訪民也因對當地政府及法院的不信任而傾向於上訪。上級政府倚重信訪機制以掌控並規制下級政府,同時考慮訪民權利救濟,而面對大量多元訴求往往力不從心。僅在訪民問題特別嚴重或上訪行為極端時,上級政府才可能特別批示,下級政府據此給予優先或更大力度的救濟,但這種情況極為罕見,故信訪實現權利救濟的機率極低。
信訪救濟在經濟成本、衝破關係網束縛、以及裁定獨立性和救濟效力等方面,相較於司法救濟具有一定的優勢。司法救濟受到嚴格的受案範圍和程序限制,需要繳納訴訟費,有時還需要律師的專業協助。即便經過兩級法院審判,仍在地方政府的影響力範圍內,民眾可能對判決結果不滿而繼續尋求上訪。在民眾看來,法院往往被視為政府的一個部門,他們不太相信司法判決是解決糾紛的最終手段,因此更傾向於通過信訪來尋求權利救濟。信訪則沒有嚴格的限制,方式相對靈活,且不收費,為那些試圖突破地方政府權力壓制的訪民提供了一線希望,即使這種希望實現的機率並不高。
實際上,存在著對司法和黨政「雙軌」制度解決衝突的同等需求。據調查統計,大多數人傾向於通過國家衝突解決機制來處理問題,其中71.6%的行動涉及國家機器,22.6%選擇司法途徑,而49%則傾向於黨政渠道。受限於現實因素,部分人因司法救濟渠道的不完善而採取「非訟化」策略,如容忍、集體上訪或尋求其他黨政機關救濟。同時,文化和意識形態上的威權認同促使人們更傾向於黨政渠道。這種選擇背後,是人們在糾紛解決中的務實態度,他們根據黨政渠道的實際效果來決定是否迴避司法渠道。可見,民眾在訴訟上展現出選擇性,其「厭訟」情緒或許只是表面現象,實則是理性的規避策略。
對於訪民而言,將信訪視為參與社會管理、監督政府行為的手段極為罕見,他們更多是為了滿足自身不同程度的利益訴求,尤其是那些生存困難的訪民,更是希望通過申訴和上訪來改善生活條件或獲取所需利益。訪民選擇信訪而非司法救濟,並非簡單歸因於「信訪不信法」或「厭訟」等觀念,而是基於現實考量,認為藉助更高威權實現權利救濟更為理性,同時司法救濟的局限性也加劇了這一傾向。然而,信訪規模無節制擴張,缺乏程序和立案條件限制,易引發突發事件,影響社會穩定。政府為平息事態,可能選擇性給予訪民物質或其他利益安撫,卻無意中激發了訪民的申訴熱情,導致信訪從維權向謀利轉變。
更為嚴峻的是,當信訪救濟成為維權及社會糾紛化解的重要機制時,司法救濟及訴訟外的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如人民調解、仲裁等,均在不同程度上遭受忽視甚至排斥。信訪救濟涵蓋了諸多司法難以直面的問題,如歷史遺留、政策落實、房屋拆遷、非法集資等,讓司法機構「合理」推卸責任,法院在不同時期進行選擇性司法,使符合條件的案件無法進入訴訟程序。民眾在司法救濟受阻後轉向信訪,不僅減損了對司法的信任,還激勵了更正當的信訪維權行為。越級上訪中上級威權對地方法院的施壓,進一步刺激了訪民對法院的不尊重,法院疲於應付涉訴信訪,不斷消解著原本脆弱的司法公信力。
我國民眾選擇信訪而非司法救濟的原因,並非簡單的「厭訟」或「信訪不信法」的傳統,也非渴求政治參與,而是信訪在政治治理中實現了中央對地方的掌控,同時民眾也成功地將利益訴求融入信訪機制。民眾逐漸將合理與不合理的訴求融入信訪,司法過度謙抑和功利傾向助長了這一趨勢。然而,信訪制度缺乏明確界定,功能游離,造成社會成本高昂。民眾通過信訪獲利的紀律性較低,卻仍不惜成本越級上訪。國家為補正式利益表達機制不足而依賴信訪,卻耗費大量資源,且信訪的不可預期性給治理帶來了諸多不確定因素,影響治理成效。一旦信訪救濟有效性超越司法救濟,司法作為常規糾紛解決機制自然將被漠視。
- 職場問答
- 答案列表
為何大量民眾選擇信訪而非司法救濟[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