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義務的贈與合同又稱附負擔的贈與合同或附條件的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或者財產權利時,要求受贈人承擔一定義務為附加條件的贈與合同.由於贈與合同是單務、實踐合同同時又有部分屬於諾成性合同,附義務贈與合同與一般贈與合同區別在與受贈人一方承擔一定給付義務,在民法上稱為「負擔「但它仍屬於贈與合同性質範疇.在一般情況下,贈與合同僅由贈與人負有將自己的財產給予受贈人的義務,而受贈人並不負有義務.在附義務的贈與中,贈與人負有將其財產給付受贈人的義務,受贈人按照合同約定負擔某種義務,但受贈人所負擔的義務與贈與人所負義務並不是相互對應的.這是贈與合同與買賣合同有償合同的主要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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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的要約:附條件承諾[朗讀]
合同生效,則指具備有效要件的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內容產生了法律效力.在大多數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個要件.所謂意思表示真實,是指當事人在締約過程所作的要約。
默示的民事法律行為默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兩種.作為的默示即推定,是指當事人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是指行為人設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的成就與否決定民事法律行為。
所附條件全部滿足時即生效。
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發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承諾是指對要約接受的一種意思表示.要約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