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第二十條(三)規定,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要約失效.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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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的要約:附條件承諾[朗讀]
題1.(1)因為甲廠希望與乙大學訂立合同,符合成立要約的要件,屬於要約(2)因為乙大學與甲廠的意思不一致,乙大學需在原有耳機上增加一個音量調節器.屬於要約變更,不是承諾(3)不違約,因為當事人之間合同並沒有成立.題2.(1)附期限的合同,因為其是以新建廠房竣工的時間合同的條件.(2)有效,乙電子器材廠與甲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在合同沒到來之前,對雙方都有拘束力,合同當事人不得隨意撤銷合同,解除合同,變更合同。
《合同法》自第十三條至三十四條都是關於要約與承諾的.司法解釋對於要約與承諾沒有規定。
a發出的是要約b發出的是承諾要約就相當於申請的意思.b只要接受這個申請並且答應就是承諾。
你混淆了合同成立、生效與物權轉移.合同的成立:要經過要約與承諾兩個過程,根據合同法第25條之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案例中合同已成立.合同的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