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刑法關於強姦罪的規定當中,並未將丈夫排除在強姦主體之外,但婚內強姦情況複雜,在司法實踐當中,婚內強姦一般採取折中說,即婚內強姦行為一般不構成強姦罪,只有在婚姻關係不正常的情況下,有可能構成強姦罪,比如已經起訴離婚,或者正在辦理離婚的情況,違背婦女意志實施的強姦行為,可能構成強姦罪。
所以問題中的這種行為,司法實踐中一般不會認定為強姦罪,如果是一種經常性的酒後行為啊,可以認定為家暴行為,造成傷害的,可以認定為故意傷害行為。
如果把婚內的強姦行為一律按強姦罪進行認定,則擴大了強姦罪的適用範圍,造成不公平的社會法律適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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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強行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嗎[朗讀]
丈夫強行和妻子發生性關係,那麼這樣的行為到底是不是屬於強姦行為?還是正常的性生活呢?
![婚內強行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嗎]()
其實我國的法律制度是比較完善的,同樣的一種罪名情況下,如果案發的背景不一樣,那麼有可能違法程度不一樣。
是否屬於犯罪,這也是分為不同的情況來討論,有具體到場景之下,那麼才能判定是否違法。
第一種情況:丈夫比較稱職,盡到了一個丈夫的責任和義務,沒有做出對不起妻子的事情,那麼丈夫強迫妻子發生性關係,不屬於是強姦行為。
舉例來說:
丈夫自從和妻子結婚以來,一直辛勤勞作,對家庭付出,其實也是百般照顧,並且日常生活當中也沒有任何的不良嗜好。
而妻子因為和丈夫結婚以後,但丈夫並不是自己喜歡的類型,甚至有一點討厭丈夫,在丈夫要求性生活的情況下,多次以身體不舒服拒絕,最終丈夫忍受不了,強迫妻子發生性關係。
如果說是這種情況下,妻子起訴丈夫,說其有強姦罪,那麼這個罪名是不成立的。
《新婚姻法》總則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很明顯,一方不盡性義務就損害了另一方應享受的性權利。
兩個人從相愛到相知,以後到結婚成家,那麼,彼此也成為了相互的依靠,是從心理上還是身理上,應該相互扶持,相互滿足。
我國婚姻的本質是一夫一妻制,婚姻講究的是忠誠,因此一旦結為夫妻以後,去剝奪一方的權利,既然就包括性權利。
因此,丈夫一直兢兢業業的,那麼有這樣的需求,也是可以理解的,其實應該配合和體諒,而不是拒絕。
當然了,丈夫的行為不應該發生在妻子身體不舒服的期間。那麼這樣的行為就不構成強姦罪。
第二種情況:丈夫脾氣不好,存在虐待妻子的行為,若對於婚姻關係不忠
並非所有的丈夫強迫妻子發生性關係都是無罪的。
如果在婚後,由於丈夫的原因,造成妻子不願意同房的情況,如果才能強迫的方式方法,就是構成強姦罪的。
這些原因有很多種,比如說,你的丈夫喜歡打罵妻子,有的丈夫對於婚姻不忠,在外面有人,那麼,這種情況下,妻子是有權利拒絕與丈夫發生性生活的。
舉例來說:丈夫和妻子結婚以後,我覺得已經將妻子追到手了,是在日常生活當中,非常暴躁,動不動就喜歡打妻子,或者是辱罵妻子。那麼丈夫要求與妻子是發生性關係,被妻子拒絕以後,丈夫不顧妻子反對,強迫妻子發生性關係,那麼這樣的行為構成了強姦罪。
強姦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違背被害人的意願,採用暴力、威脅、傷害或其他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從而構成的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
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一種情況的話,因為是丈夫有錯在先,有履行好作為丈夫的責任和義務,讓妻子蒙受傷害,那麼妻子有權拒絕丈夫的一些無理要求,對於性生活也是實用的。
一旦發生這樣的情況,作為妻子,可以收集相關證據,對丈夫進行起訴。你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依然是可以對丈夫進行判刑的。
因此,所有的男人都應該對妻子要好一些,別讓他們受苦受累,更受委屈。
第三種情況:夫妻關係在辦理離婚期間,還沒有辦理成功的
如果說是在這個時間段,兩個人已經離婚了,在辦手續的階段,如果丈夫強迫妻子,發生性關係,那麼也是屬於違法的。
舉例來說:丈夫和妻子關係不好,兩人婚後多年一直處於爭吵和冷戰,後來有一天兩人爭吵之後決定離婚,於是去民政局辦理了相關的手續,但處於一個等待期。
在等待的期間,丈夫有些後悔,於是找到妻子,打算挽留妻子,但是妻子並沒有同意。於是丈夫不顧妻子反對,將妻子撲倒後,強迫其實發生了性關係。
妻子將丈夫告上了法庭,稱其觸犯了強姦罪。那麼這種情況下,丈夫的強姦罪名也是成立的。
因為兩人的關係已經破裂,在法律上,你不具備夫妻的名義了,不過說是有一些手續還沒有齊全。兩個人已經屬獨立的個體,不再有婚姻關係的存續。
這時候丈夫在強迫妻子發生關係,無異于于與一個不相干的人發生關係,那麼根據強姦罪的定義,自然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所以說,那你不要因為一時的衝動而離婚,不要再離婚以後而後悔,做出一些傷天害理的事情。
這幾種情況都是比較常見的情況,一般來說,婚內強迫性的性行為,很難被判定為強姦。一方面不太好收集證據,另一方面,丈夫一般不屬於強姦罪當中的主體,因此這樣的案件很難受理。
但管怎麼說,那關係如果說走到這一步,那也就證明沒有必要存續下去了,早一點分開,或許對於雙方來說都是最好的解脫?
![婚內強行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嗎]()
在這裡也想對所有人說一說:
1.如果兩個人確實是考慮清楚了,那麼在選擇結婚,畢竟是需要生活一輩子的,不要為了結婚而結婚,也不要衝動之下結婚,否則用一輩子去後悔。
2.結婚以後,夫妻雙方應該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少一點吵鬧,多一點溝通,維護好夫妻關係。
3.現在社會誘惑比較多,對於夫妻雙方來說,都要及時的拒絕一些對於婚姻不利的誘惑,不要做出對不起雙方的事情,只會讓感情走向破裂,婚姻只能朝著離婚的方向發展,最終受傷害的是自己,是家庭,是孩子。
對於這樣的事情,你是怎麼看的呢?都來說一說?

其實我國的法律制度是比較完善的,同樣的一種罪名情況下,如果案發的背景不一樣,那麼有可能違法程度不一樣。
是否屬於犯罪,這也是分為不同的情況來討論,有具體到場景之下,那麼才能判定是否違法。
第一種情況:丈夫比較稱職,盡到了一個丈夫的責任和義務,沒有做出對不起妻子的事情,那麼丈夫強迫妻子發生性關係,不屬於是強姦行為。
舉例來說:
丈夫自從和妻子結婚以來,一直辛勤勞作,對家庭付出,其實也是百般照顧,並且日常生活當中也沒有任何的不良嗜好。
而妻子因為和丈夫結婚以後,但丈夫並不是自己喜歡的類型,甚至有一點討厭丈夫,在丈夫要求性生活的情況下,多次以身體不舒服拒絕,最終丈夫忍受不了,強迫妻子發生性關係。
如果說是這種情況下,妻子起訴丈夫,說其有強姦罪,那麼這個罪名是不成立的。
《新婚姻法》總則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很明顯,一方不盡性義務就損害了另一方應享受的性權利。
兩個人從相愛到相知,以後到結婚成家,那麼,彼此也成為了相互的依靠,是從心理上還是身理上,應該相互扶持,相互滿足。
我國婚姻的本質是一夫一妻制,婚姻講究的是忠誠,因此一旦結為夫妻以後,去剝奪一方的權利,既然就包括性權利。
因此,丈夫一直兢兢業業的,那麼有這樣的需求,也是可以理解的,其實應該配合和體諒,而不是拒絕。
當然了,丈夫的行為不應該發生在妻子身體不舒服的期間。那麼這樣的行為就不構成強姦罪。
第二種情況:丈夫脾氣不好,存在虐待妻子的行為,若對於婚姻關係不忠
並非所有的丈夫強迫妻子發生性關係都是無罪的。
如果在婚後,由於丈夫的原因,造成妻子不願意同房的情況,如果才能強迫的方式方法,就是構成強姦罪的。
這些原因有很多種,比如說,你的丈夫喜歡打罵妻子,有的丈夫對於婚姻不忠,在外面有人,那麼,這種情況下,妻子是有權利拒絕與丈夫發生性生活的。
舉例來說:丈夫和妻子結婚以後,我覺得已經將妻子追到手了,是在日常生活當中,非常暴躁,動不動就喜歡打妻子,或者是辱罵妻子。那麼丈夫要求與妻子是發生性關係,被妻子拒絕以後,丈夫不顧妻子反對,強迫妻子發生性關係,那麼這樣的行為構成了強姦罪。
強姦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違背被害人的意願,採用暴力、威脅、傷害或其他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從而構成的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
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一種情況的話,因為是丈夫有錯在先,有履行好作為丈夫的責任和義務,讓妻子蒙受傷害,那麼妻子有權拒絕丈夫的一些無理要求,對於性生活也是實用的。
一旦發生這樣的情況,作為妻子,可以收集相關證據,對丈夫進行起訴。你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依然是可以對丈夫進行判刑的。
因此,所有的男人都應該對妻子要好一些,別讓他們受苦受累,更受委屈。
第三種情況:夫妻關係在辦理離婚期間,還沒有辦理成功的
如果說是在這個時間段,兩個人已經離婚了,在辦手續的階段,如果丈夫強迫妻子,發生性關係,那麼也是屬於違法的。
舉例來說:丈夫和妻子關係不好,兩人婚後多年一直處於爭吵和冷戰,後來有一天兩人爭吵之後決定離婚,於是去民政局辦理了相關的手續,但處於一個等待期。
在等待的期間,丈夫有些後悔,於是找到妻子,打算挽留妻子,但是妻子並沒有同意。於是丈夫不顧妻子反對,將妻子撲倒後,強迫其實發生了性關係。
妻子將丈夫告上了法庭,稱其觸犯了強姦罪。那麼這種情況下,丈夫的強姦罪名也是成立的。
因為兩人的關係已經破裂,在法律上,你不具備夫妻的名義了,不過說是有一些手續還沒有齊全。兩個人已經屬獨立的個體,不再有婚姻關係的存續。
這時候丈夫在強迫妻子發生關係,無異于于與一個不相干的人發生關係,那麼根據強姦罪的定義,自然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所以說,那你不要因為一時的衝動而離婚,不要再離婚以後而後悔,做出一些傷天害理的事情。
這幾種情況都是比較常見的情況,一般來說,婚內強迫性的性行為,很難被判定為強姦。一方面不太好收集證據,另一方面,丈夫一般不屬於強姦罪當中的主體,因此這樣的案件很難受理。
但管怎麼說,那關係如果說走到這一步,那也就證明沒有必要存續下去了,早一點分開,或許對於雙方來說都是最好的解脫?

在這裡也想對所有人說一說:
1.如果兩個人確實是考慮清楚了,那麼在選擇結婚,畢竟是需要生活一輩子的,不要為了結婚而結婚,也不要衝動之下結婚,否則用一輩子去後悔。
2.結婚以後,夫妻雙方應該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少一點吵鬧,多一點溝通,維護好夫妻關係。
3.現在社會誘惑比較多,對於夫妻雙方來說,都要及時的拒絕一些對於婚姻不利的誘惑,不要做出對不起雙方的事情,只會讓感情走向破裂,婚姻只能朝著離婚的方向發展,最終受傷害的是自己,是家庭,是孩子。
對於這樣的事情,你是怎麼看的呢?都來說一說?
只要違背婦女意願,強行或者採取不正當手段,與其發生性關係的,都算強姦罪。只不過婚內強姦,法官審判都會很慎重。畢竟合法夫妻,過個夫妻生活,也是正常的,只要沒有造成什麼後果,都是調解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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