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收養法第六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無子女;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4.年滿30周歲.[領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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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條件:抱養一個女兒後悔了[朗讀]
收養人應當具備的條件.根據我國收養法的規定,收養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無子女,既包括未婚無子女,也包括已婚因生理缺陷無子女或者尚未生育子女.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主要是指收養人應當具備一定的撫養子女的經濟能力和具有良好的品行.3、年滿三十周歲.4、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5、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雙方同意.這主要因為對子女進行撫育是夫妻雙方共同的義務,所以,夫妻雙方應當達成協議才能收養。
收養人應同時具備的條件為:(1)無子女.所謂「無子女」是指收養人既沒有親生子女,也沒有養子女和繼子女.(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所謂「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是指收養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身體、智力、經濟、道德品質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能夠履行父母對子女應盡的義務.(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所謂「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傳染病.(4)年滿30周歲.所謂「年滿30歲」,是包括30周歲本數在內.夫妻共同收養,則必須雙方都年滿30周歲。
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1)收養人必須年滿30周歲.收養的目的是為了在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確立父母子女關係,因此,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應有合理的年齡差距。
一、收養孩子的條件: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即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2、年滿三十五周歲.但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繼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