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繼續有效.2附解除條件的民事行為,在所附條件成就以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已經開始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當條件成就時,權利和義務則失去法律效力.3例如,甲有閒置房間兩間,甲、乙雙方在房屋租賃合同中附加了條件:如果甲的兒子大學畢業後回家工作,乙立即將該房退還給甲.這裡「甲的兒子大學畢業後回家工作」便是該房屋租賃行為所附的解除條件,在解除條件成就以前,租賃房屋的當事人之間所確定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見,解除條件的作用,是使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失去法律效力。
- 文化問答
- 答案列表
附條件解除: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朗讀]
附解除條件是條件成就時必須解除,而約定解除權合同的權利人可以不行使權利。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
所謂附條件贈與,是指當事人對贈與行為設定一定的條件,把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贈與行為的效力發生或消滅的前提.在附條件的贈與中,條件的成就與否關係到贈與合同的效力.當條件尚未成就時,贈與的權利義務雖已確定,但效力卻處於未定狀態.而附義務贈與合同是指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對其贈與附加一定的條件,使受贈人負擔一定的義務.附義務的贈與,贈與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生效;但如果不履行義務,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合同.例如:如:張三對李四說:如果明天下大雪,我就將一套紅木家具贈送給你.又說:我要將300冊藏書贈送給你,但你不得轉讓給第三人,否則我就有權收回.那麼前者是附條件的贈與合同,後者是附義務的贈與合同。
合同解除與附解除條件的合同,雖然在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都使合同消滅,但兩者有區別:(1)附解除條件,是行為人以意思表示對自己的行為所加的限制性附款;合同的解除不是合同的附款,不僅基於當事人約定發生,也基於法律規定發生.(2)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條件成就時合同自然解除,不需要當事人再有什麼意思表示;合同的解除,僅具備條件還不能使合同消滅,必須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3)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條件成就時,合同對於將來失其效力;合同解除,合同不僅對於將來失其效力,有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