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僅按合同,將合同總額全部確認為當期銷售收入。權責發生制原則只是確認收入基礎,能否確認還要符合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四條。
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繫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四)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五)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所以,如果對方沒有將合同約定的產品提貨,也就是商品所有權沒有轉移給對方,也不能確認為銷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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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應收賬款是否可以確認為當期的收入的問題[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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