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執行程序中收取的執行費,由被執行人負擔,在執行到的財產中優先列支.《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八)項規定的申請費由被執行人負擔.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第十條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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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費用:法院執行費用計算器[朗讀]
您好!申請人不用交納申請費,申請費由人民法院在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之外直接向被執行人收取詳見以下條文規定.謝謝!★《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國國務院。
執行費用:是指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所應交納的費用以及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一、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依法收取申請執行費.執行案件在。
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法院執行費用按以下標準收取:第八條申請執行等費用按下列標準交納:(一)申請執行案件,執行金額或者價額在1萬元以下的。
僅供參考:申請執行不需要預交申請執行費,人民法院在執行到位的首批執行款中直接扣除應當收取的執行費繳費標準:執行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50元;一萬元至50萬元的按執行金額或的千分之五交納;50萬元以上的按執行金額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