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執行程序中收取的執行費,由被執行人負擔,在執行到的財產中優先列支.《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八)項規定的申請費由被執行人負擔.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第十條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執行費用:法院執行費用計算器[朗讀]
@god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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