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一)受託加工應徵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 遊戲問答
- 答案列表
價外費用包括哪些:價外費用的概念[朗讀]
價外費用就是增值稅、營業稅稅法規定除貨物、應稅勞務價款以外所收取的款項,具體為: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條例第六條第一。
增值稅的價外費用不含消費稅.消費稅是價內稅,所以價外費用不可能包含消費稅。
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根據會計制度規定,價外費用應在「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等科目核算,在計稅工作中,應從有關會計科目中歸集價外費用,計算申報納稅.納稅人銷售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