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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二審流程:民事二審開庭詳細流程[朗讀]
第二審法院審理的內容是與上訴請求有關的事實和法律問題.從職能上界定,我國第二審法院進行的審理既是事實審,又是法律審.但審理的事實和法律問題,是圍繞著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的,即只審理與上訴請求有關的事實和法律問題.如果上訴人請求改變或撤銷判決的全部,則二審法院就應對一審判決中認定的全部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如果上訴人只請求改變或撤銷判決的一部分,則二審法院只圍繞上訴請求的部分事實認定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即可.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既上訴人提出的事實和法律問題,也包括上訴人未提出的但與上訴請求有關的其他事實和法律問題。
民事訴訟二審程序如下:一、準備階段.二、法庭調查.三、法庭辯論.四、調解.五、合議庭評議.六、宣判.七、閉庭。
法院對案件進行判決之後,如果案件中的當事人一方對判決結果有異議,可以向上一級的法院提出上訴.上級法院開放審理這個案件就稱為二審.上訴的條件1、上訴人和。
民事二審開庭程序,是指由於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審裁判而在法定期間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引起的訴訟程序,是第二審級的人民法院。
二審裁判的處理結果包括維持原判、調解、撤訴、發回重審、和部分改判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