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的訓誡不屬於行政處罰,訓誡應該是一種司法強制措施,是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行為人進行批評教育的,並且責令其進行改正,不得再犯.一般低於14周歲的未成年人違反我國的治安管理的情況下,通常公安機關都會對其進行訓誡的,公安機關的口頭訓誡也是警告當事人下不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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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誡的條件:公安機關訓誡的條件[朗讀]
看是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如是民事案件,證人不出庭作證,法院沒有權力對其實行強制措施.如是刑事案件,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你好!訓誡書是指由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做出訓誡罰的行政處罰的一種法律文書.訓誡罰亦稱申誡罰、精神罰,是指行政處罰主體對違法行為人所作的譴責與告誡,防止其繼續違法的一種處罰措施.訓誡罰的主要形式是警告.警告一般適用於情節比較輕微但又應予處罰,未造成具體損害結果的違法行為.其特徵是:警告是以損害被處罰人名譽權為內容的處罰形式,不涉及被處罰人的其他權益,具有對被處罰人譴責和告誡雙重作用.僅代表個人觀點,不喜勿噴,謝謝。
一、警示提醒制度警示提醒制度是對群眾有反映,可能出現不廉潔行為或其它錯誤問題需要預警的單位和黨員幹部,本著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原則,進行提醒和告誡。
訓誡,是指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行為人,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其改正,不得再犯.中國公安機關和法院對某些違法犯罪分子所作的批評教育.需要予以訓誡的,犯罪情節輕微而免予刑事處分的人,在民事案件中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人,妨害民事訴訟的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由法院予以訓誡;不滿十四歲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