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說在法院沒有聽判的說法,只有聽證和審理的說法,審理就是對案件進行審理,審理後作出判決,聽證是那些不能進入審理程序的案件所進行的一種相當於審理的程序或者某些案件審理前的前置程序,比如申訴案件是否需要進行立案受理就可以進行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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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是什麼意思:判在古代的意思[朗讀]
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短期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被判處拘役的罪犯,一般是指所犯罪行較輕,但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險性.如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罪,犯罪人只是對他人採取非法剝奪自由的手段,將其鎖、捆在某一地點,其犯罪行為較輕,但這種行為就犯罪人本身而言,有可能隨時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生命安全,對於這類犯罪,可給予拘役的刑事處罰.拘役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併罰不得超過一年.被判拘刑期從人民法院的判決確定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羈押的,其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罰是刑法所規定的對犯罪人,進行的有關懲處具體措施.如我國《刑法》規定刑罰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等主刑。
身言書判是唐時考核官員的方法.先試收判,書楷法遒美,判文理優長為合格;試而後銓,察其身言,身必體貌豐偉,言須言辭辯正。
判刑是指法院依據法律給罪犯以刑事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章刑罰第一節刑罰的種類第三十二條【主刑和附加刑】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第三十三條【主刑種類】主刑的種類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無期徒刑;(五)死刑.第三十四條【附加刑種類】附加刑的種類如下:(一)罰金;(二)剝奪政治權利;(三)沒收財產.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